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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贩卖毒品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职业×务工,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乐平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8日13时许,余某乙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余某甲购买毒品冰毒,谈好后余某乙使用微信转了500元给被告人余某甲购买冰毒,随后余某甲微信转了300元给其微信好友“余*”购买冰毒。“余*”收钱后告诉被告人余某甲冰毒藏匿地点,后余某甲告诉了余某乙到乐平市**镇**小学门口拿到了毒品冰毒。

2、2020年6月8日被告人余某甲通过微信告诉余某乙这边到了新货。6月9日11时13分许,余某乙使用微信转了600元给被告人余某甲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余某甲联系其微信好友“余*”购买300元的冰毒,“余*”收到钱后告诉被告人余某甲冰毒藏匿地点,当日下午被告人余某甲告诉余某乙到乐平市**镇**小学拿到了毒品冰毒。

3、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余某甲通过现金向“余*”购买了800元毒品冰毒。余某乙与被告人余某甲通过微信谈好购买毒品冰毒的事情后,被告人余某甲从中克扣了价值约200元分量的冰毒用于自己吸食。余某乙于当天下午15时许来到**镇**村种菜的大棚附近与余某甲见了面,余某乙使用支付宝转账800元给被告人余某甲,被告人余某甲将克扣后的毒品冰毒交给了余某乙。完成交易后两人到**村小学边上一栋破旧废弃无人居住的楼房里一起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等相关书证;2、证人余某乙的证词;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炳生

检察官助理:李淑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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