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072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2013年1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12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8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南大道的“天香园”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少量以人民币2000元销售给刘某某。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贩卖人民币2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坤珂
检察官助理:徐远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