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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072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号。2013年1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12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8月7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南大道的“天香园”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少量以人民币2000元销售给刘某某。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贩卖人民币2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坤珂

检察官助理:徐远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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