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村**组**房。2018年6月1日其因吸毒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5月30日因吸毒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2019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30日);2019年7月22日因吸毒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0日其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艳,云南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9时许,证人朱某某与被告人余某某电话联系后,在昆明市西山区**栋**室,被告人余某某以价格人民币900元钱向证人朱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毒资、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书;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等;7.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对毒品可疑物提取、扣押、封存、称量和辨认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魁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7张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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