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石狮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在石狮市**厂工作时认识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后于2019年底至2020年4月以投资汽车配件生意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陆续向三人筹款,并按约如期返还本金及报酬。2020年4月27日至5月7日间,被告人余某某在石狮市区**投资的事实,分别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4710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910000元、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30000元,后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余某某以自己被他人诈骗为由与被害人吴某某至石狮市公安局报案,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余某某处扣押2部手机。案发后赃款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笔录及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石狮市公安局提取的银行交易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715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英艺
检察官助理黄永福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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