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 被告人余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路**号,以办理港澳通行证商务型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韦某甲人民币12000元、被害人韦某乙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2500元,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97500元。2016年12月底,被告人余某某离开深圳,并换掉手机号码,无法联系。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广东省化州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比对经历报告、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肖某某、梁某某、韦某甲、韦某乙、王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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