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因怀孕于同年12月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怀孕于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11月,被告人余某某伙同高某某、赵某某、秦某某、甘某某、黎某某、缪某甲、缪某乙、肖某某(均已判决)在四川省都江堰市等地共同组织酒店生活并通过微信等聊天工具,假冒生活困难的年轻女性,以谈恋爱为名聊天搭识男性网友,用虚构的照片、虚假身份证图片以及女性电话语音聊天骗取信任,后以充话费、找工作要路费等虚构理由,以互相配合的方式,虚构家人、警察、医生等身份,参与扮演不同角色骗取被害人钱财。截至案发,共计骗取潘某某等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2万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居住在本市下城区沈家路**号的被害人董某某在9月3日至9月30日期间被骗7 800元。
被告人余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胡某某5 450元,骗取被害人郭某某4 510元,所骗钱款均被其用于挥霍。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转账凭证、门诊病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余某某及同案犯高某某、赵某某、秦某某、甘某某、黎某某、缪某甲、缪某乙、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董某某、胡某某、郭某某、陈某甲、李某某、潘某某、巩某某、楼某某、陈某乙、周某某、孙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搜查笔录等。
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志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
2.侦查卷宗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