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余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赵少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在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广东省东莞市**大道**社区**室等地,以他人身份信息注册QQ账号后、更换成与QQ游戏主播相同的头像和昵称,冒充游戏主播添加游戏玩家QQ好友。被告人余某某谎称该QQ账号为游戏主播的备用账号,以继续开QQ飞车道具价格优惠、送游戏装备、借钱等为由,欺骗被害人向其使用的QQ账号转账、发红包、充值Q币,后将被害人QQ账号删除。经查,被告人余某某共诈骗4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2008元。(详见犯罪数额认定表)
归案后,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已退出赃款人民币40720元。公安机关已将部分赃款发还被害人,部分赃款暂存于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 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陈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制作的扣押、搜查、提取等笔录。
7.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QQ账号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阳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刑事拘留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告人余某某犯罪数额认定表。
4.被告人余某某退出的赃款部分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部分赃款暂存于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依法扣押的手机随案移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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