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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住蕲春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底开始,被告人余某某在微信上虚构****,通过朋友圈发布代办驾照等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余某某以上述方式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1月11日,2次骗得郑某某人民币3000元,后在微信上将其拉黑。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及朋友圈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并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君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蕲春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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