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刑诉〔2020〕1250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3********,汉族,大专文化,淳安县省心保险索赔事务代理所经营者,住浙江省淳安县安阳乡某某村***号。2016年4月28日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17日因犯虚假诉讼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8年10月29日因拒不申报财产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甲2008年开始经营***事务代理所,主要业务是帮助当事人做保险理赔,收取业务费用。2017年,被告人余某甲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员。2015年至2020年,被告人余某甲以律师身份,多次以诉讼代理费、好处费、跑关系等名义骗取他人钱款14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被告人余某甲在帮助被害人余某乙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期间,虚构需要请客、活动等理由,骗取被害人5600元。
2、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余某甲虚构能够帮助王某甲妻子王某乙办理取保候审,以请客送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20000元。后被被害人王某甲追回2000元。
3、2016年,被告人余某甲在帮助处理余富民家属余某丙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期间,多次以评残需要活动经费、好处费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余富民28000余元。
4、2016年2月至7月,被告人余某甲以帮助丰某某打官司需要托熟人找关系、跑路费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11800余元。
5、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余某甲以帮助打官司需要代理费、打点关系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徐某甲5000元。
6、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余某甲在帮助被害人叶每米、汪某某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期间,明知被害人只能做三期评定的情况下,虚构可以评定上伤残等级但需要活动费用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汪某某11440余元。
7、2019年9月9日,被告人余某甲以打官司前期开支、诉讼费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方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14000余元。
8、2019年9月,被告人余某甲虚构诉讼保证金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4000元。
9、2019年10月,被告人余某甲在帮助被害人余某丁处理执行案件期间,多次虚构需要案件执行费、布控费、跑关系、请客吃饭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余某丁24500余元。
10、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余某甲以冒充律师身份获得被害人徐某乙信任,后以收取跑腿费、前期费用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徐某乙2000元。
11、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余某甲虚构帮助受害人程某某打官司为由需要找法院人疏通关系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程某某7800元。
12、2019年12月,被告人余某甲虚构可以帮助汪某某判处缓刑,以需要请请客吃饭、跑关系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汪华英5000元。
13、2020年4月,被告人余某甲虚构可以帮助马某甲免除淳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处对其违法载客的处罚,以办理事情需要请客送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乙2480元。
14、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余某甲以帮助童某某到法院办理离婚官司需要代理费、管辖保证金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童某某3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洪基法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方某某、余某丁、程某某、马某乙、汪某某、杨某某、徐某乙、徐某甲、王某甲、余某某、丰某某、童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振华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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