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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851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重庆市**镇**村**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小丽”(在逃)在广州市越某某环市西路省汽车站门口人行天桥上,以铁路塌方要改坐汽车,需先购买高额保险到站后可退回为由,诈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200元。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甲、曾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环市西路省汽车站与市汽车站方向的人行天桥处以同样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5900元。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转账记录(照片)等物证(照片),接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3张。

3.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案件开示表及被告人余某某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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