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公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道**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一次(自2019年6月14日至6月27日)。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张某某(已起诉)在广东省佛山市注册成立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为实际控制人。2017年4月,****公司与香港商品****有限公司(又名国际商品****)签订会员协议,****公司成为香港商品****有限公司代理商会员单位。****公司负责招揽客户到香港商品****交易平台投资期货原油,并向香港商品****缴纳保证金,双方约定客户交易手续费由****公司与香港商品****按照双边万分之十六分成,客户亏损90%归特洛希勒公司所有,10%归香港商品贸易场所有,客户盈利从****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张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原油交易资质和原油交付能力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在广东省佛山市成立****公司,采取公司化运营模式,公司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话务员、组长、经理和老板,老板为张某某。后其招募被告人余某某为****公司901室负责人。
后张某某向话务员提供大量客户手机号码,要求话务员假冒炒股软件“同花顺”的工作人员利用设计好的“话术”拨打电话将客户添加为微信好友,后将客户拉入股票交流微信群,由组长等人在群内假冒“分析师彭邦客”向客户推荐股票,话务员在群内当托负责造势,烘托老师实力,进而引导客户在“国际商品贸易场”平台内入金炒原油。后话务员拨打多次回访电话,客户若有入金意向,话务员将该客户交给组长,由组长将客户拉入实盘群,组长冒充“分析师助理”帮助客户开户入金,并协助造势,经理冒充“分析师彭邦客”、“实盘分析”指导客户买进卖出,在平台炒原油。被告人在群内发布的股票、原油信息均来自网络,公司所有人员均无炒股、炒原油的专业知识。截至2018年5月案发,广州公司收入6524713.83元。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惠州市**景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入表、银行行转账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10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延玲
董雪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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