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佛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佛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无工作、无稳定收入、沉迷于网络游戏,生活开销巨大,遂产生利用微信虚拟单身女性同男性交友骗取钱财的想法。从2018年开始,在四川省犍为县清溪镇“时空之门”网吧打游戏。游戏中,编造了名为“舒晴”、“嘉欣”的22岁深圳未婚女性与商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结识并谈“恋爱”。后通过自己的QQ号(90548****)注册了微信号ShuQing90548****(昵称“欣”,性别女,地址深圳)。为了掩盖真实身份,取得受害人商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的信任。被告人余某某,在网络上下载漂亮女孩照片作为自己的照片发给对方,证明自己不但是女性而且长相端庄,致使受害人商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曾某某信以为真。为了不暴露真实身份,聊天过程中,以各种借口拒绝与对方语音或视频聊天。虚构自己外公去世,没钱吃饭、自己生病住院没钱看病等事由诱骗受害人商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曾某某通过微信给他发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
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微信号ShuQing90548****,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受害人何某某的信任, 诈骗何某某通过昵称“执迷不悔”微信号、QQ24363****向他发送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每次1元至2000元不等,累计骗取何某某微信红包14个金额598.2元,转账20次金额10120元,合计诈骗何某某人民币10718.2元。
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继续以同一微信号ShuQing90548****,用同样的方式和借口骗取受害人曾某某的信任,诈骗曾某某通过微信san****向他发送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每次1元至5000元不等,累计骗取曾某某发送微信红包42个金额4249.6元,转账14次金额14080元,合计人民币18329.6元。
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余某某用微信号ShuQing90548****,用同样的方式和借口骗取受害人商某某的信任,诈骗商某某通过微Q1839164****(昵称商某某)向他发送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每次5元至3000元不等,累计骗取商某某发送红包142个金额12196.6元,转账46次金额42450元,合计诈骗商某某人民币54646.6元。
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余某某用微信号ShuQing90548****,用同样的方式和借口骗取受害人李某某的信任,诈骗李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三十二号嫁我可好”向他发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每次10元至4900元不等,累计骗取李某某微信红包58个金额4790.28元,转账25次金额21130元,合计诈骗李某某人民币25920.28元。
被告人余某某诈骗受害人商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曾某某四人人民币合计109614.68元,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受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商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曾某某产生错误认识。诱骗受害人商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曾某某通过微信向其发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在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时,主动交待了诈骗受害人商某某的犯罪事实。随后又交待了诈骗何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均较好,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作案工具4G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尚纪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佛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5.作案工具4G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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