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1672号
被告人余某某,性别: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乡**组。2013年7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10日,2018年10月10日因容留卖淫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谎称能托人打点关系,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被抓的被害人男友薛某某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后因被告人余某某未办理相关事项,被害人陈某某要求其返还人民币15000元。经被害人陈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余某某返还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余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但其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陈某某损失,并获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简要经过》及《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案件审理队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及《案发简要经过》、手机截图、公安信息库查询结果、公安专业档案信息截图、被害人陈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被告人余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懿雍
检察官助理:吴怡沁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附光盘一张)。
3.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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