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户。余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2月23日被释放。2019年9月9日,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份,被害人邱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余某某,余某某谎称自己是阜阳市监察委第四纪检组组长。邱某某想租赁碧水云天安置区二期商铺,余某某谎称其认识人可以帮助邱某某租赁该安置区商铺,邱某某信以为真。余某某陆续以找关系送礼、交租房定金等理由,从邱某某处骗取钱款306000元。
2、2019年1月份,被害人张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余某某,余某某谎称自己在市政府上班,张某甲向余某某说起其想竞标阜阳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工程图纸设计项目,余某某谎称其可以找到关系,张某甲信以为真。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28日,张某甲分别向余某某转款10万元合计20万元用于项目竞标打点关系。2019年3月,余某某又谎称中标通知书需要文本费,张某甲再次转给余某某1600元,余某某共计骗取张某甲钱款201600元。张某甲发现未中标后多次向余某某催要,2019年6月24日,余某某通过朋友班某某退给张涛10万元。
3、2019年4月,余某某和李某甲通过网络相识,余某某谎称其在市纪委上班。2019年6月,余某某得知李某甲哥哥因涉嫌犯罪被宣城市旌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余某某谎称其能帮助李某甲哥哥办理取保候审,取得了李某甲家人的信任。2019年6月至7月,余某某以找关系、花钱办事为由从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侄子)处陆续骗取钱款219000元。
4、2019年4月,余某某通过李某甲认识被害人赵某某,赵某某想在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面建房但缺少资金,余某某谎称其在市纪委上班,可以找到关系进行资金拆借,取得了赵某某的信任。2019年4月至8月,余某某陆续骗取赵某某钱款171000元。
5、2019年4月,余某某通过李某甲认识被害人王某某,余某某谎称其在市纪委上班,可以帮助他人办理当兵。王某某称其儿子想去当兵,余某某称其可以帮助安排,取得了王某某的信任。2019年4月至8月,余某某陆续骗取王某某钱款4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张某乙、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张某甲、李洋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佳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补充书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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