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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31986********,汉族,大专文化,蚌埠市**快递员,现住蚌埠市胜利**路**花园**栋**单元**室。被告人俞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以来,被告人俞某某虚构自己是铁路员工的身份,以帮助承包**铁路局K**、K**徐州至广州东站铁路火车餐车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共计31000元整,所骗赃款被被告人俞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上海铁路局文件、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转账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明细、手机转账截图、入所健康体检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熊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俞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静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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