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303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住冷水江市**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9日被株洲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5日1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阳某某、杜某某(另案处理)乘坐黑色小轿车窜至隆回县**镇邮政储蓄银行**支行,寻找诈骗的目标,发现被害人刘某乙从银行里出来,按事先分工,余某某等人以假装认识刘某乙的儿子为由,要还钱给其儿子,将刘某乙骗上余某某等人的小轿车。随后,余某某等谎称自己丢失钱包,刘某乙为证实自己的清白,将自己的存折、银行卡、手机等财物交给余某某等人,余某某等人以要到银行证实刘某乙的存折为由,将刘某乙存折密码套出,余某某等人在**桥附近将刘某乙骗下车。余某某等人遂在银行冒充刘某乙的签名,将存折内的13400元人民币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取款凭证、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阳某某、刘某甲、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像比对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龙某某、阳某某、刘某甲、段某某。
4.被害人:刘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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