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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50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余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下旬,被告人余某某在没有上家货源的情况下,为了骗取他人钱财,用微信(昵称“西某”)在朋友圈发布出售额温枪的消息,随后被害人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余某某购买额温枪,余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每支400元的价格出售给程某某40支额温枪,程某某通过微信一次性转账16000元给余某某,并约好当天发货。后被告人余某某没有实际发货却伪造快递单号发给程某某。程某某发现空白快递单后多次催促退款,余某某将其微信拉黑。被告人余某某诈骗所得共计16000元,全部用于赌博输光。2020年5月6日,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余某某持有的移动电话机二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实;4、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钢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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