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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住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号。2012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禄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禄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3时许,被害人孙某某在快手APP看直播,并进入被告人余某某(其在快手APP上的名称“云南阿龙”)的直播间。直播结束后余某某通过快手私信孙某某,主动与孙某某加为微信好友,双方在聊天过程中,余某某以买车为由向孙某某借钱,共从孙某某处得款5000元。当晚21时许,余某某再次打微信电话向孙某某借钱被拒绝。次日孙某某打微信电话要求余某某还钱,余某某多次以忙为由拒绝,后直接将孙某某微信、快手账号拉黑使其联系不上自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电子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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