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住安徽省金寨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5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余某某在微信群里认识金寨县陈某某妻子方某某,余某某自称有个“干妈”在北京是部级干部,能帮助解决北京户口问题,虚假制作了“外地户口迁入北京集体户口合同”,以帮陈某某办理3个北京集体户口需费用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65000元。被告人余某某将骗取的钱款挥霍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银行交易明细表、外地户口迁入北京集体户口合同、到案经过、查询证明等;
2. 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方某某陈述;
4. 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人民币16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传轩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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