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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行贿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8〕147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6********,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吴川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广州市**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房。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越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余某某为感谢广州市**局(以下简称“广州市**局”)原局长、广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委”)原主任肖某某(另案处理)在任职期间为其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分多次以现金或报销发票等形式给予肖某某以财物,共计人民币61万元、欧元3000元、美元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2010年初,时任广州市**局局长肖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广州市**局的名义与广州**协调,使被告人余某某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避免受到**监管类别从B类降为C类的处罚。同年,**公司作为发起人向国家**部申请成立广州市**典当行有限公司,肖某某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协调广州市**委员会加快了审批进度。2010年中,被告人余某某为感谢肖某某的上述帮助,通过肖某某的弟弟旷某某(另案处理)向肖某某贿送了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 2012年4月,被告人余某某为感谢肖某某在任职广州市**局局长期间给予他的帮助,在参加广州市**局组织的赴智利、阿根廷**考察团之前,通过旷某某向肖某某贿送了现金5000美元。

3. 2012年7月,被告人余某某为感谢肖某某在任职广州市**局局长期间给予他的帮助,在跟随肖某某赴意大利参加**考察活动的过程中,向肖某某贿送了现金3000欧元。

4. 2016年底,时任广州市**委主任肖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广州市**委的名义与广州市**局协调,使被告人余某某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广州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成功退税人民币310多万元。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余某某为感谢肖某某的帮助,为其报销了人民币3万元的消费发票。

5.2016年和2017年,广州**的参赛名额供不应求,被告人余某某为感谢肖某某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连续两年为其担任**会长的**户外联盟争取到一定数量的免抽签参赛名额,于2017年底为肖某某报销了人民币3万元的消费发票。

6. 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余某某为感谢肖某某在任职期间给予他的帮助,贿送给肖某某一个现金人民币2万元的节日红包。

7.2018年春节,被告人余某某为感谢肖某某在任职期间给予他的帮助,贿送给肖某某一个现金人民币3万元的节日红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广州市**局协调**公司有关问题的函件、新增典当行的批复材料、广州市**委协调**集团出口退税事项的函件、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和肖某某的职务任免文件等书证;

2.受贿人肖某某的供述;

3.证人旷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琼

2018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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