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154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村委会**江**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20日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实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向安徽省颖上县**木制品加工厂、颖上县**木业加工厂共购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78107.74元,并已申报抵扣税额。作为**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余某某让其公司采购员李某某(未到案)向曹某某(未到案)购买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让其公司采购贺某某(未到案)向朱某某(未到案)购买1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27日到税务部门缴清所有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并于同年12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数额人民币178107.7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惠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24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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