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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3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29日至8月29日、自2019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9日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延某某的推荐下,通过缴纳一定费用注册成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线上销售平台“TPS商城”会员,并进行大量消费以提升其会员等级获取提成。因该销售平台规定会员本人的消费金额以及会员所推荐加入的“下线”会员的消费金额均可作为提成依据,被告人余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先后推荐陈某某、余某甲、李某某等人以同样方式注册成为会员,并以“共享经济”、“消费返利”为幌子积极宣传发展下线,诱使他人继续推荐参加者注册会员。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在该“TPS商城”中处于第17层,其直接推荐的会员数为12个,其下线层数为44层,下线会员数为519322个。截至案发,被告人余某某会员账户内奖励金额共计182248.01美元,被告人余某某累计提现74352.18美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TPS商城”奖励制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报告等相关书证;2、证人黎某某、苏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依托线上互联网购物平台,在一定的区域内组织、领导以购买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和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参加传销组织,并发展传销下线,壮大了该传销组织,但其并非该传销组织的首要发起组织人员,其下级大部分人员并非由其直接发展和操控,在发展传销组织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宜青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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