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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68******,壮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余某某经他人介绍后,加入“**网络平台”(网址:****),该平台需要老会员推荐并缴纳入门费成为会员才能登陆注册,会员自称创业者,注册分为VIP1-VIP6共六个级别,分别缴纳对应的金额为850元、4250元、8500元、25500元、42500元、85000元。加入会员后投资金额可兑换电子积分和商城积分,电子积分用于购买(转换成)积分股,积分股可增值拆分,卖掉后获得静态收益,商城积分可兑换*商城商品。余某某成为该平台会员后,为获取高额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注册了多个账号,不断发展下线。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余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超过三层级,且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并从中非法获利约3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等;2.证人林某某、郭某某、某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5.**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会员账号交易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参与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余某某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超过三层级,且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余某某的刑事责任。在组织、领导传销共同犯罪中,余某某并非发起者、策划者,在整个体系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恒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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