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34x,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街4,2010年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上诉后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大街**酒店门前路灯杆和候车亭等处粘贴法轮功标语时被正在巡查的开发区**局**科工作人员王某甲、王某乙发现,后余某某逃离现场。2019年9月18日开发区国保大队民警在余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当场收缴法轮功书籍、“小册子”等法轮功宣传品。
经营口市国保大队鉴定:从余某某家扣押的法轮功书籍27本,法轮功宣传册5本,宣传单22张,书签5个均系邪教法轮功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赵礼令
代理检察员:王洋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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