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1,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路口乡罗庄村苗某甲(以上均自报)。2019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路口乡楼园村陆某某东。1992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2,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2019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1、张某某、余某某2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2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1、张某某、余某某2经预谋后窜至在我市火炬开发区博爱里花园工地内,盗窃被害单位中天华南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燕力牌电缆共计125米(价值人民币10750元),得手逃离现场。当天,被告人余某某1、张某某、余某某2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7230元。
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2在我市东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1月6日,被告人余某某1在河南省息县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缴回。事后,三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20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1、张某某、余某某2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2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1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2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至四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二Ο二Ο年二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1、张某某、余某某2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电子卷宗及视听资料6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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