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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住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采取翻窗入户等手段,先后在麻城市**镇盗窃作案4起,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初的一天,余某某伙同他人来到麻城市**镇**村,采取从后门溜入屋内的方式进入梅某甲家中,窃取4瓶“稻花香珍品一号”白酒;

2、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余某某来到麻城市**镇**村,从后门翻墙进入张某甲院内,采取破坏窗户防盗网的方式进入张某甲屋内,窃取8包黄鹤楼硬珍品香烟;

3、2020年6月28日晚上,余某某来到麻城市**镇**村,翻墙进入张某乙家院内,使用老虎钳撬断窗户防盗网的方式进入张某乙家中实施盗窃;

4、2020年7月3日晚上,余某某来到麻城市**镇**村,翻墙进入胡某甲家院内,并爬上胡某甲家二楼,采取破坏胡某甲家窗户防盗网的方式进入屋内实施盗窃。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余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麻城市公安局扣押清单、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李某某、胡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梅某乙的陈述;4.现场照片及勘验现场笔录;5.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指认现场视频;7.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在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威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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