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9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霞浦县**镇**村**街**号,住霞浦县**镇**街**号。因盗窃于2020年3月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霞浦县**镇**街**号一便利店门口,见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口的一辆车牌号为闽J*****的本田牌二轮女士摩托车钥匙未拔,遂直接启动骑走。次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信息,将该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60元。
2、2020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进入霞浦县**镇**街**号蔡某某的便利店,将柜台内的一条硬中华香烟偷走,而后以人民币365元的价格卖给在下浒镇务工的一名陌生男子。经霞浦县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烟草专卖品核算,被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450元。
2020年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霞浦县**镇**街被霞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主动将烟草所得款人民币365元归还给被害人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登记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微信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霞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余某某在霞浦县精神病医院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及医嘱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霞浦县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6.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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