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04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大道**号**幢**-**,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办事处**小区**-**.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1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窜至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世豪大厦对面怡然街114号旁小区院坝内4 幢大楼门口,将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讴蒂牌二轮摩托车( 车钥匙未拔) 盗走,后将该摩托车骑至重庆市江津区荣华小区B 区内东城幼儿园阳光分园门口,将摩托车藏匿该处并打算以后自用。2020年8月18日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价值为人民币贰仟柒佰肆拾捌元( 小写:¥2748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返还被害人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某户籍资料、被盗摩托车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指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余某某辨认监控截图照片;
7.监控视频资料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201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犯罪前科,应当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胜利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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