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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住眉山市东坡区**镇**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余某某窜至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其前妻即被害人刘某某家,利用离婚前掌握的房门钥匙开锁进入,在刘某某母亲居住卧室的衣柜抽屉内盗窃现金160元、金项链2条、金戒指1枚、金耳环1枚、金耳钉1枚。同年11月30日,余某某将上述金饰以4200元价格变卖。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金饰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玖仟叁佰伍拾叁元整(小写9353.00元)。

案发后,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盗财物已追退,赃款已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熊某某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告人余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静

检察官助理:赵凯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住眉山市东坡区**镇**小区**号,联系电话1862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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