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住**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1995年11月22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2月10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2年11月26日被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4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8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于2009年被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30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漳浦县**镇**街**号附近,盗得蔡某某饲养的3只番鸭、7只母鸡。
2、2019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漳浦县**镇**村**号附近,盗得许某某饲养的8只土鸡。
3、2019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漳浦县**镇**街**号附近,盗得柯某甲饲养的8只番鸭。
4、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漳浦县**镇**号附近,盗得商某某饲养的3只母鸡。
5、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漳浦县**镇**号附近,盗得刘某甲饲养的2只阉鸡。
6、2020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余明道窜至漳浦县绥安镇后楼池西95号附近,盗得许碧秋饲养的4只母鸡。
7、2020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漳浦县**镇**号附近,盗得谢某某饲养的4只阉鸡。
8、2020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漳浦县**镇**号附近,盗得范某某饲养的12只黑色番鸭、3只白色菜鸭。
9、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漳浦县**镇**号附近,盗得涂某某饲养的3只母鸡。
10、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漳浦县**镇**号附近,盗得刘某乙饲养的3只白鹅、2只土鸡。
11、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漳浦县**镇**巷**号附近,盗得柯某乙饲养的8只番鸭。
12、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窜至漳浦县**镇**路**号附近,盗得张某某饲养的3只番鸭。
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盗窃的家禽共计价值人民币5374元。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蔡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漳浦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齐家彦
检察官助理:徐国龙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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