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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2********,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赤壁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村**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1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0时许、7月24日20时许、8月4日20时许、8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先后4次在本市洪山区马湖新村51栋1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胡某某晾晒在晾衣杆上的女式内裤4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2.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相关书证;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材料;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蕊

检察官助理 陈智广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村**房,联系电话:1510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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