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41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01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巷**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8月8日22时许,在本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发展二路红T新华书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和钢丝钳,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电动车的电瓶盖撬开,将4块车用蓄电池(品牌不详,48V)盗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80元,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17时许,在本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园博园地铁站E出口处附近,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和钢丝钳,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电动车的电瓶盖撬开,将4块超威牌车用蓄电池(48V)盗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160元,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10元。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14时许,在本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园博园地铁站E出口处附近,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和钢丝钳,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电动车的电瓶盖撬开,将4块天能牌车用蓄电池(48V)盗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80元,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405元。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赃物均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收据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沈某某、田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6.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7.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宏
2019年12月31日
附:
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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