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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48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乡**路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社区********电动车维修店门口,盗窃被害人肖某某的和平者牌电动车一辆,后以1000元价格卖掉。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1300元。 

2019年2月26日18时24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马田街道**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众驰牌电 动车一辆,因怕被人发现,遂将电动车停放案发地附近,被害人报警后被民警找回。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1840元。

2019年2月27日16时07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马田街道**百货门口,盗窃他人电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斌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4.被害人张某某的电动车已发还,其余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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