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北省钟祥市冷水镇**村**号。2009年11月10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至宁海县桃源街道**路**幢**号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浙B9****轿车内,将骆某某放于车内的人民币5元盗走。
2、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至宁海县跃龙街道**路**弄**号东侧路边,以上述同样方式将杨某某放于浙B9****轿车内的人民币400元盗走。
3、2019年11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至宁海县桃源街道**路**号门口,以上述同样方式将颜某某放于浙JP****越野车内的人民币4100余元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余某某处扣押人民币3068元并发还给颜某某,剩余被害人损失由被告人余某某的近亲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颜某某、骆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应泓游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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