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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959号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余宝林),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2196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工,住江西省瑞昌市范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下旬,被告人余某某至黄岩区西城街道淮商超市,趁人不注意多次将超市洗发水、内裤、坚果等物品装入裤袋内窃走(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6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8日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窃走淮商超市的一瓶阿道夫无硅油洗发水;

2、2020年7月20日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窃走淮商超市的两条美一点女士内裤和一条七匹狼男士内裤;

3、2020年7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窃走淮商超市的两条七匹狼男士内裤;

4、2020年7月22日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窃走淮商超市的两条七匹狼男士内裤和一条申朵毛巾;当天18时许,以同样的方式窃走两条七匹狼男士内裤;

5、2020年7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窃走淮商超市的一条七匹狼男士内裤;

7、2020年7月24日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窃走淮商超市的两条美一点女士内裤;

8、2020年7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窃走淮商超市的一条七匹狼男士内裤、两包恰恰小黄袋每日坚果。

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8月5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将从被告人余某某处扣押的25条七匹狼男士内裤和1条毛巾发还给淮商超市。2020年9月8日,被告人余某某家属向淮商超市赔偿人民币2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监控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协议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发破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及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检察官助理:周莹莹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 全部电子卷宗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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