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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区**镇**村**组,现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赣州开发区**镇**村****社区**栋*单元楼下看见一辆棕色**牌电动车,钥匙放在该电动车的后备箱上,随后余某某拿钥匙启动该电动车,将车骑到了其上班的赣州市****有限公司。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牌电动车价值2943元。

2020年11月9日,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蟠龙派出所民警陈伟、方林在赣州开发区**镇**村****社区**栋*单元附近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归案。余某某到案后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盗的棕色**牌电动车、电动车骑行雨衣、电动车挡风被、电动车安全头盔、黑色电动车充电器、女性身体乳、女性补水液于2020年11月15日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2020年11月17日,被害人刘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3.鉴定意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文件关于**电动车价格认定结论书(赣经开价认定[2020]**号);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曾凡忠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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