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余培华,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镇**街**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樟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余培华于199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培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樟树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樟树市公安局于3月12日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余培华窜至樟树市观上镇农贸市场,在一摊贩前采用衣服遮挡用手扒窃了被害人陈某某黑色VIVO手机一部,后被受害人陈某某发现并报警,樟树市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余培华抓获。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黑色VIVO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余培华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3、证人熊某某、聂某某等人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5、被告人余培华供述与辩解;6、被盗手机物价鉴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培华扒窃被害人陈某某手机一部,价值74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芙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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