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619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镇**街**街**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8月之间,被告人余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号巷**号**单元**室,在其同居男友窦某某(男,25岁)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窦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微信通过转账、取现、申请贷款等方式将被害人窦某某中信银行、广发银行等银行卡上共计486255元人民币秘密窃取并删除相关记录。被告人余某某将上述款项均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动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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