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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61号

被告人余某某(自报),盗用名格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傈僳族(自报),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乡**村(自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4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外号为阿某甲、阿某乙、阿某丙、阿某戊的四名男子(均未到案,暂未查明身份)来到惠州市仲恺区陈江街道办事处**村**超市门前,五人决定对**超市门前冰箱内的商品进行盗窃。被告人余某某与阿某丙、阿某戊负责在周边望风,阿某甲、阿某乙强行将冰箱门拉开,从冰箱内陆续拿出约20瓶啤酒(珠江、百威等牌子,500ml装)、2瓶营养快线饮料(550ml装)及1瓶果粒橙饮料(500ml装),后被告人余某某等人上前合力一起将饮品盗走并运至仲恺区**桥底一起喝掉。经被害人黄某某统计损失商品价值约人民币200元。

2、2020年4月6日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阿某甲、阿某乙、阿某丙再次来到**百货门口,被告人余某某和阿某丙负责望风,阿某甲、阿某乙以同样的方式在**超市内盗窃了约20瓶啤酒(珠江、百威等牌子,500ml装)、约10瓶可乐、牛奶等饮料(百事可乐330ml装),盗窃得手后,被告人余某某等人再次将盗窃得来的商品运至仲恺区**桥底喝掉。经被害人黄某某统计损失商品价值约人民币200元。

3、2020年4月7日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与阿某甲、阿某乙、阿某丙再次来到陈江街道办事处**村**超市门前准备对冰箱内的商品进行盗窃,在盗窃时被被害人黄某某当场发现,被告人余某某、阿某甲、阿某乙、阿某丙四人见状便四散离开现场,被害人黄某某将被告人余某某控制并报案。民警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源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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