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5时17分许,被告人余某某至本市天河区**路**广场**轩**房,入室盗窃被害人文某某放在该房间内的华为畅享9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0元)和人民币341元后逃离现场。同日,被告人余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地点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检查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7、价格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储颖超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文书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涉案的华为畅享9手机1部和人民币341元已发还给被害人,且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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