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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76********,汉族,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愿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左右,被告人余某某来到峨眉山市九里镇白衣村2组26号受害人吴某某家,发现家中无人,就用随身携带的十字批扳手把门锁撬开,进入房屋二楼卧室,在衣柜里的一件羽绒服外包内找到了人民币350元,随后逃离现场。

2020年7月6日4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来到峨眉山市九里镇方碾村5组69号受害人张某某家附近,看见张某某离开后,扳断防盗栏翻窗进入房屋,在二楼卧室拿走人民币现金1000余元和一部oppo牌手机,随后逃离现场,在峨眉山城区将手机以人民400元的价格变卖,将脏款挥霍一空。受害人张某某当天回家后,发现被盗随即向峨眉山市公安局,峨眉山公安局民警在张某某家提取到指纹一枚,经鉴定系余某某左手拇指指纹。经鉴定,被盗oppo牌手机被盗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贰佰陆拾叁元整(¥263.00元)。

2020年7月16日,峨眉山市公安局民警在余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陈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内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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