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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余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南三环广济医院担任被害人李某某的护工期间获知被害人李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2019年12月3日、6日,被告人余某某本市丰台区南三环广济医院内本市丰台区角门东地铁站附近,在被害人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自己手机上私自登陆被害人李某某的支付宝账户,通过扫码方式从被害人李某某的支付宝花呗账户中窃取钱款共计人民币8343元。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账户及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凭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验报告书、工作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响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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