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建筑工地,趁被害人周某某睡着之机,将周某某手机微信内的人民币2000元,采用微信扫码付款的方式,转入的自己微信账户。当日16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周某某陈述、提取笔录及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截图、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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