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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住龙川县**镇*********附近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0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月1月份期间,被告人余某某戴黑色头套,多次驾驶其车牌为****的黑色男装摩托车到龙川县**镇*****,通过徒手将店铺卷闸门往上推开从门缝钻进店内的方式盗窃店内财物,后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其中:

一、2020年1月1日凌晨4时许,余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的*****店铺内的收银台抽屉盗走800多元现金、两包中华香烟、六包芙蓉王香烟和一个观音玉佩,并在逃离的过程中将玉佩丢弃。经龙川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在2020年1月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40元。

二、2020年1月9日凌晨3时许,余某某在被害人田某某位于***的****饭店内的抽屉盗走1500多元现金。

三、2020年1月15日凌晨3时许,余某某在被害人邹某某位于***对面的*****店内的抽屉盗走900多元现金。

综上,被告人余某某共盗窃三次,涉案金额为3440多元。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余某某在龙川县**镇***********附近的出租屋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若干、黑色男装摩托车一部、黑色头套一顶;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3.被害人王某某、田某某、黄某某、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龙价认(2020)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勘验制图、相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指认视频、作案现场视频、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珊

2020年5月12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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