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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刚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06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附**号,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3月16日被刚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04月17日被刚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刚察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学锋,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刚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0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0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6月04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在刚察县经营“某某通讯”手机店,期间帮多名客户申请微信账户、绑定银行卡、设置微信登陆及支付密码,遂产生盗窃犯意,蓄意收集牧民群众微信账户、登录及支付密码等,以备犯罪使用。2019年07月03日、07月04日被告人余某某登陆被害人柔某某微信账户,分两次从被害人绑定的尾号为****银行账户盗取1000元至其控制的昵称古藏人(音译,尾号****)的微信账户中;2019年08月30日、08月31日分四次从被害人吉某某微信零钱盗窃2445元至其控制的昵称为雪山姑娘(音译,尾号****)、古藏人(音译,尾号****)的微信账户中;2019年09月05日、09月09日被告人余某某分四次从被害人仁某某微信零钱盗取36816.24元至其控制的昵称为雪山姑娘(音译,尾号****)、古藏人(音译,尾号****)的微信账户中;2019年09月23日、10月16日分三次从被害人赛某某微信零钱盗取1500元至其控制的古藏人(音译,尾号****)的微信账户中;2020年01月11日、01月12日分九次从被害人尕某甲微信零钱及绑定的尾号为****、****银行账户中盗取2713元至其控制的昵称为雪山姑娘(音译,尾号****)、古藏人(音译,尾号****)、高原藏人(音译,尾号****)的微信账户中。盗窃数额共计44474.24元。

2020年06月01日被告人余某某亲属积极赔偿五被害人,取得各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转账记录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代某某、化某某、才某甲、扎某某、青某某、叶某某、尕某乙、才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尕某甲、仁某某、吉某某、柔某某、赛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搜查、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实验、辨认、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44474.24元,系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但在案发后其亲属积极赔偿各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刚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  察  官:王小婷

                              检察官助理:宋永存                                                                                      2020年6月24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刚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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