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65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6月中旬至6月30日期间,在重庆市长寿区协信购物广场三次盗窃雨伞、连衣裙等物。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余某某来到重庆市长寿区协信购物广场二楼“甫达点点”服装店,趁营业员不备,盗走店门口货架上的一把“大光明”牌黑色条纹雨伞。
2.2020年6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来到重庆市长寿区协信购物广场二楼“千仞岗”服装店,趁营业员不备,盗走店门口货架上的一件“行联国际”牌黄色花纹连衣裙。
3.2020年6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来到重庆市长寿区协信购物广场一楼“兰黛丽莎”服装店,趁营业员不备,盗走店门口货架上的一套“百雅狮”牌睡衣。随后,余某某来到该购物广场二楼每丽每客服装店,趁营业员不备,将店门口货架上的两条女士七分裤取下准备带走时,被营业员发现后报警。
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发还给了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但某某、胡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传南
检察官助理:黄 春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单元**-**,联系电话:1512336****;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