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贵阳市**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号**栋**单元**楼**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为实施盗窃,使用其偷配的钥匙在被害人李某某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多次实施盗窃,总共实施了12次盗窃,总共盗窃得现金15900元,盗窃得和天下香烟、中华牌香烟、大重九香烟、国酒香香烟等共26条,飞天茅台酒1瓶,15年贵州茅台酒1瓶。经鉴定,以上盗窃所得香烟及茅台酒总价值为30758元人民币。

案发后,侦查机关查获被告人余某某盗窃所得的香烟6条、飞天茅台酒和15年贵州茅台酒各1瓶、现金8000元钱,后侦查机关将以上查获的赃物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余某某家属代替余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华牌香烟、和天下香烟、大国酒香烟共6条、茅台酒2瓶、现金8000元、钥匙一把;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自述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余某某的现场指认笔录及对监控视频截图、赃物、犯罪工具的指认;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余某某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且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余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酌情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昌海

检察官助理:罗昌敏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卷,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