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汇川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桐梓县**街道**路**号OPPO专卖店内,盗窃了店内一部OPPO牌reno4pro智能手机。经桐梓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969元人民币。余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明强
检察官助理 余航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