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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巷**号**梯**室。因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10年7月8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本案盗窃,于2020年4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疫情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上,被告人余某某路过福清市**街道**路***号附近,见被害人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上街*****”两轮电动车(车内有贵烟15包)插着钥匙,便盗走电动车并藏匿于福清市龙山街道卓越观天下瑞亭街19-43号门口的人行道。次日下午,被告人余某某在福清市玉屏产塘街被民警抓获归案,在被告人余某某的带领下,民警在上述地点查扣到该电动车,在车内找到被盗的贵烟15包,并发还被害人俞某某。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贵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342元。

2020年5月10日,被害人俞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余某某,也不需要余某某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车发票复印件、非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

5.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辨认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34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捷

                               检察官助理:温小燕

2020年5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巷**号**梯**室,联系电话:1395024****。

2.卷宗2册共计66页。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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