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将乐县**乡**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将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将该案退回将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将乐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6日将该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害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余某某在其经营的将乐县天鑫电器商行从事空调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余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12时许、10月2日17时许、10月5日17时许,在店铺信息员邱某某未安排其出工及未经李某某许可下,私自至店内偷拿信息员处的仓库钥匙,秘密窃取仓库内空调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134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至位于将乐县古镛镇新将路10号2栋一楼的仓库,盗走“中佳”牌的直径分别为16mm、10mm和6mm的空调铜管共计22.3公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115元。
2.2019年10月2日17时14分许,被告人余某某至该店位于将乐县古镛镇新将路10号2栋一楼仓库,盗走中央空调成品空调管共计36.9米。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369元。
3.2019年10月5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至该店位于将乐县北门街36号的仓库,盗走“美的”牌的内径为16mm的空调铜头帽210个和内径为10mm的空调铜头帽30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65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碧山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派工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邱某某、曹某某、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1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有盗窃前科、多次盗窃,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萍
检察官助理:代杨洁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卷宗共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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